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00號聲請人 黃將修 (即 黃運昌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黃將修(即黃運昌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黃温蓮金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人 黃偉修黃晨芳 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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