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許善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拆除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遭占用之約略面積(即如起訴狀編號附圖A、B、C部分)?併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