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解閔智被告賴明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53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解閔智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明海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解閔智與賴明海均為「御隆食品公司」之員工,雙方因工作內容發生爭執,竟各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月25日9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御隆食品公司」,賴明海徒手毆打解閔智臉部,解閔智則持剃豬毛小刀(未扣案)劃向賴明海手臂,雙方發生因而發生肢體拉扯,致解閔智受有右側眼瞼及眼周圍撕裂傷之傷害,賴明海則受有左側上臂撕裂傷及左側前臂撕裂傷之傷害。嗣賴明海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解閔智與賴明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解閔智及賴明海分別於偵詢時均坦承不諱【解閔智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533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34-35、36頁;賴明海部分:見偵卷第34-35頁】,核與證人即當時在場之 謝裕明 於警詢時證述相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核交字第923號偵查卷宗(下稱核交卷)第7-8頁】,且有偵辦刑案職務報告2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健友診所診斷證明書(被告解閔智部分)、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賴明海部分)各1紙、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在卷可稽(見核交卷第3頁、偵卷第15、20、
21、22頁、核交卷第9-14頁),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2人傷害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解閔智與賴明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被告 解閔智前 曾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4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復於101年7月25日假釋並付保護管束,而於101年12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被告賴明海前曾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中交簡字第2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11月20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962號卷宗(下稱本院易字卷)第5-6、7-8頁】,其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2人彼此間為同事關係,遇有糾紛,應本於理性
、平和之手段及態度解決,竟率爾互以肢體暴力相向,致其等各受有前揭傷害,所為顯不足取,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等所受傷勢之程度、又被告解閔智係以持用剃豬毛小刀遂行傷害犯行,被告賴明海則係徒手毆打被告解閔智臉部,彼此間實施傷害之手段尚有差異,暨被告解閔智具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屠宰業且家境小康、患有情感性精神病(躁鬱症)之生活狀況;被告賴明海具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屠宰業且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被告2人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家庭經濟狀況欄與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且有 湯元皓 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6、18頁、本院易字卷第3、4頁、偵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被告解閔智傷害被告賴明海所持用之剃豬毛小刀1支,未
據扣案,已遭被告解閔智任意丟棄且所在不明乙情,業經被告解閔智 陳明 在卷(見偵卷第35頁、核交卷第5頁反面),並無證據證明現仍實際存在,既非屬違禁物,亦非屬應強制沒收之物,且屬價值不高、取得容易之物品,如追徵其價額,徒增執行上之勞費,並無必要性,且此追徵之諭知於本件顯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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