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57號原告 王朝慶 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 律師被告 林財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有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