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良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
一、聲請人固已提出前置協商及債務協商/前置協商變更還款條件方案申請人收入切結書,惟仍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105年12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5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除自臺北市私立凱瑞莎青田托嬰中心領取薪資外,仍有自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領有所得,應逐筆說明所得之日期、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該筆收入?時間及金額為何?
三、應說明自107年9月起至迄今,聲請人是否仍任職於火鍋世家?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
四、應說明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請詳列債權總額。聲請人另應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是否有還款,並應提出於95年與最大債權銀行債務協商不成立證明書、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房屋租金及管理費、膳食費及「買東西」、手機、交通費、保險等)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如最新有效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發票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七、應說明現租賃之房屋為何?並應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同住之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八、應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房屋(即臺北市○○區○○里○○鄰○○路○○○巷○○號5樓)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聲請人為何未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址而有另行租屋之必要?又為何聲請人仍要持續設籍於該戶籍址?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以及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資料。
九、聲請人陳報其有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含「保險」,是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並應陳報除前開保單外,有無以聲請人自己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而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個人商業保險。如有,亦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十、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一、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二、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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