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21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振發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2106號)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臺幣1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二、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