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16號聲請人金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偉 訴訟代理人 陳柏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金賓汽車股│陽信商業銀│106年4月30日│136,836元│AE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永和分行│││││││李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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