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案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6日為之判決之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與理由欄內引用處刑書關於「94年6
月24日5時3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94年6月24日15時30分許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與理由欄內引用處刑書欄內
關於被告被查獲之時間記載有誤,應予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路
○○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陳秀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