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續行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 謝諒 獲(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HouseInternationalCorp.)等間本院88年度訴字第1045號事件,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於書狀上所載送達處所,已預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是應認本件聲請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均不明,合先敘明。
查「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前以相對人為被告提
起本院88年度訴字第1045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0年3月1日判決駁回其訴,且其等以「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對該事件聲請續行訴訟,復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30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408號、108年度抗字第12號裁定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事件卷宗可稽,是該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洵堪認定。準此,當事人、第三人或主張受讓該事件債權之人均已無從聲請續行訴訟,聲請人聲請意旨仍以訴訟未經合法代理、送達不合法、法院組織不合法等,就已終結之上開事件再事爭執未終結而聲請續行訴訟,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0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