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5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雅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整,於本院新店辦公大樓(設新北市○○區○○路一段248號)5樓非訟中心,就請求之標的金額,其原因事實、金額之計算方式(含期間、利率)訊問,到院之代理人應攜帶委任狀,並請當庭 陳明 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如無故不到或未陳明,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