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17號原告 劉黃金蓮 被告 鍾隆成 法定代理人 鍾延忠 被告 吳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繳新臺幣13,573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