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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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09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添棟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松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09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莊琦華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