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75號聲請人 徐鴻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朱緞妹徐鴻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證明書字號為103桃楊他字第006631號之他項證明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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