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原告林○軒(真實姓名詳卷)法定代理人歐陽○淇
林○陽被告 張素嬅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6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素嬅被訴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林○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張英尉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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