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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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19號原告 易道琴 被告 蕭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此亦為民法第20條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長治鄉○○村0鄰○○0巷00號,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卷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82號判決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9月24日102年度屏小字第287號和解筆錄亦載明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屏東縣,縱被告現在本院轄區內服役,難認被告已廢止其屏東之住所,而有設定住所於本院轄區之意思。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楊書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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