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九八號
原告佳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偉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捌仟伍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肆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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