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 胡凱雯
陳芷萱 張舒雁 陳姵璇 姚陳麗琚 陳梓田 張淑華 黃炳坤 黃炳翔 陳榮發 陳妤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仁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500元(計算式:125,100元×9+42,300元×2=1,21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