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 朱小如 相對人 羅朱銀花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1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12月18日,又於100年1月26日借得60,000元合計210,000元,利息按年息10%計算,遲延利息逾期未償還則按每月每佰元3元計算,違約金逾期未償還則按每月每佰元3元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99年11月22日登記及於100年1月26日變更設定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大寮│翁公園││3822-7│建│71.00│全部││├─┼───┼────┼────┼────┼────────┼─┼──────┼────┼──┤│2│高雄│大寮│翁公園││3822-31│建│52.00│全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578│高雄市大寮區忠│高雄市大寮區翁│加強磚造│一層:44.80││全部│││││孝路2號│公園段3822-7、│2層樓房│二層:55.20││││││││3822-31地號││騎樓:10.00││││││││││合計:11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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