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479號債權人世紀金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朝文 債務人 張之文 債務人 彭淑英
一、債務人張之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捌佰壹拾叁元,滯納金叁仟玖佰叁拾捌元部份,不再加計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彭淑英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玖仟叁佰伍拾元,滯納金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元部份,不再加計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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