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15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96巷(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以95年度易字第1153號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關「。又攜帶兇器之物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之部分,應更正為「。又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4日所為之95年度易字第115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就被告甲○○所犯有關竊盜部分係宣告「。又攜帶兇器之物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顯係誤寫且未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更正為「。又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崔秉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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