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小字第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傅英貴
被   告  陳石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
三時整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庭期前應陳報如起訴狀所載卡號之該張信用卡消費明細
、利率(含調整紀錄)及帳款資料,並應於庭期攜帶契約書
及約定條款書原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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