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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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58號聲請人 林中立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森茂玻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為勞動事件,而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兩造間有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7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鍾尚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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