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105號聲請人 黃子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國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繳聲請費2,0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