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79號原告長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鋒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林福容 律師 廖威斯 律師被告 佘尚益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00,000元(即原告主張兩造就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建號建物所約定之買賣價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9,
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