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丁鈺芳受刑人朱堯章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鈺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丁鈺芳因受刑人朱堯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忠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