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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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8號
債權人 柯宗騰
債務人 施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45,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58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08年8月26日
500,000元
109年2月26日
FE0000000
002
108年9月5日
1,000,000元
109年4月27日
JA0000000
003
108年9月5日
500,000元
109年4月27日
JA0000000
004
108年9月14日
1,000,000元
109年4月27日
FE0000000
005
108年9月20日
500,000元
109年4月27日
FE0000000
006
108年9月28日
500,000元
109年4月27日
FE0000000
007
108年10月14日
1,000,000元
109年4月27日
JA0000000
008
108年11月16日
1,250,000元
109年4月27日
FE0000000
009
108年12月19日
1,000,000元
109年4月27日
JA0000000
010
109年1月5日
420,000元
109年1月6日
JA0000000
011
109年1月22日
600,000元
109年4月27日
JA0000000
012
109年1月20日
395,000元
109年4月27日
JA0000000
013
109年2月20日
500,000元
109年4月27日
JA0000000
014
109年2月22日
600,000元
109年4月27日
JA0000000
015
109年3月20日
480,000元
109年4月27日
JA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