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繼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繼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239號聲請人 吳佩珊
吳瑞騰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江海英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吳權洲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對被繼承人吳權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鎮○○里○○00號,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死亡)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權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權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權洲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吳權洲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尚無不合,爰對被繼承人吳權洲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並公示催告被繼承人吳權洲之債權人,應於如主文所定之期限內報明債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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