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李元譯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 律師被告有限責任基隆市日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洪文賢 被告 林柏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基交簡字第42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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