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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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玖拾貳年拾壹月拾捌日玖拾貳年度易字第叁叁壹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本院認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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