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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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7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97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廉為│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06%│││366496││6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高廉為│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2176││6月16日││算之利息│││元│││││└──┴───┴─────┴──────┴──────┴───────┘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高廉為於民國101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22年0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15日止累計595,680元正未給付,其中366,496元為本金;229,18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高廉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15日止累計66,971元正未給付,其中42,176元為消費款;24,
79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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