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五0九號、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五一0號、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五一一號、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五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柒佰陸拾元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丙○○、丁○○所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七號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二二七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甲○○、乙○○、丙○○、丁○○所涉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七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上職議字第六二六號處分書各乙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新臺幣七百六十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二二七號),係被告四人所有且係供上揭賭博犯罪所用之賭資,亦據被告四人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扣案之撲克牌一副,雖係供被告四人犯罪所用之物,然被告四人於警詢均供陳撲克牌並非渠等所有,不知何人所有等語,是尚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之物。揆諸上開規定,此部份聲請單獨沒收,尚乏其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李彩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