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吉盛具保人葉人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人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葉人榤因受刑人朱吉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4年
7月16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並將該執行傳票分別送達受刑人及具保人,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前往受刑人之住所拘提受刑人,仍無所獲,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認本件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