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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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曾 鄭寶月 於民國92年11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乙○○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22年11月20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丙○○○繼承附表所示不動產,亦於97年10月27日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韻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見明┌──────────────────────────────────────────────────────────────┐│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2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新港鄉│新月眉潭││1060│養│││70.46│全部││├──┼───┼────┼────┼────┼────────┼─┼──┼──┼──────┼─────────┼──────┤│002│嘉義縣│新港鄉│新月眉潭││1129│建││01│48.94│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73│嘉義縣新港鄉│嘉義縣新│住家用加│88.1│102.│14.5│││││20││││全部│││││月潭村月眉潭│港鄉新月│強磚造二│4│70│6│││││5.│││││││││243號│眉潭段11│層樓││││││││40││││││││││29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