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59號)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
又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期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然其所犯編號1之罪,雖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與編號2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