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65號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周福珊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3月22日起執行羈押,於96年6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於96年8月2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2人均已坦承犯行,且被告2人就其他共同被告涉案部分,亦於96年9月19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在案,被告2人既已就所涉犯行供述明確,應無非予羈押難以追訴審判之情事,爰聲請停止羈押。
三、被告2人因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行,經本院認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予以羈押在案,被告2人所涉之罪為重大犯罪,雖被告2人均在本院審理中轉為證人身分交互詰問完畢,然本案尚未審結,正在進行審理中,羈押之事由尚未消滅,羈押必要仍然存在,自難依聲請人所請,停止羈押,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曾雨明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