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103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聲請狀尾法定代理人章(狀尾法代章非乙○○)。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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