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05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陳志焜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於96年7月2日奉准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8年10月19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曾璟璇。本件相對人陳志焜於95年12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3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5年11月14日起至125年11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為20年,自95年12月22日起至115年12月22日止,本金償還寬限期12個月,寬限期內利息按月計付,自第13個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28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20日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自101年1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400,295元,及自101年1月2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金管會公函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及借據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1年6月22日新院千民寶101司拍105字第1281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1年7月7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0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豐鄉│振興││920│建│││2590.23│10000分之96││└──┴───┴────┴────┴────┴─────┴─┴──┴──┴──────┴──────┴───────┘┌─────────────────────────────────────────────────────────────────────┐│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0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1│652│新豐鄉新│新豐鄉振│住家用,│二層││││││││││││││庄路135│興段920│鋼筋混凝│90.52│││││90.52│││││││││巷13號二│地號│土造,11│││││││陽台│13.94││全部│││││樓││層│││││││花台│0.62│││││││││││││││││││││├──┴──┴────┴────┴────┴───┴───┴───┴───┴─────┴─────┴────┴───┴───┴───┴───┤│共用部分建號68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1、687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