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中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萬零肆佰陸拾貳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陸萬陸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伍佰叁拾伍元,折合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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