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三0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即被告甲○○因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三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曉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