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丙○○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林士祺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
袁曉君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