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表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賴誌祥 陳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和旺 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裕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