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98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周金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