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陳慶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及各共有人對被繼承人 陳標 之應繼份比例為何?並提出被繼承人陳標之繼承系統表。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均無遮掩),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村○○路○○號房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若為未保存登記建物,請提出房屋稅籍資料。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