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867號原告 吳采葳 被告 施善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審金簡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何宇宸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