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 吳芊邑 被告 薛靜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33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簡志宇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