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號聲請人 蔡採美 相對人 林世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盟佳附表:
┌───────┬─────────────┬─────────────┐│原裁定應更正之│原裁定記載│更正後之內容││處│││││││├───────┼─────────────┼─────────────┤│主文欄第3行(│民國63年4月『26』日│民國63年4月『29』日││即主文第二點第││││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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