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50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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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5016號

債權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改制前為經濟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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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伯耕

代理人 鄭思印王楚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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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許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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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 吳冠霆佑泓 工程行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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