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24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余恩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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