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原告 葉素煖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 律師被告 林永淞
黃曉薇 ( 林彩雲 之承受訴訟人)
黃圳銘 (林彩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俊傑 (林彩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淑 (林彩雲之承受訴訟人)
黃富村 (林彩雲之承受訴訟人)
林彩嫌
郭俊隆
郭俊強
郭惠如 兼上十人共同代理人 郭碧霞 被告 林彩娥
黃延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楸靜 受告知人 吳鴻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繼承人」欄編號13關於「郭惠如」之記載,應更正為「郭碧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繼承人」欄編號13關於「郭惠如」之記載,為「郭碧霞」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