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告 莫春紅 被告 劉易昌
丘崑佑
賴建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莫春紅對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0號,被告劉易昌、丘崑佑、賴建樺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盧伯璋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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